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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
恩施州招商优惠政策
恩施州招商管理办法
恩施州招商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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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开放开明的政策环境(州委[2004]1号文件)
 

  (一)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产品和行业,均可在我州生产和经营。工商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从事个体经营的,只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均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有关证明直接申领工商执照。创办私营企业的,可以先登记开业、后完善手续(有特殊要求的行业按规定办理),取消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限制。对注册资本,可按《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步到位:登记时到位50%,第一次年度检验时达到75%,第二次年度检验时达到100%。对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可按规定将评估额抵作注册资本。企业集团登记,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00万元降为500万元,集团合并注册资本由1亿元降为1000万元。降低企业冠州名的条件。

  (二)对于新办生产型民营企业,投产三年内,年提供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政府按提供本级收入的10%进行奖励;州内现有生产型民营企业年提供税收的增量在100万元以上的,增量部分比照执行。

  (三)建设用地需占用耕地的,以县市为单位,按占补平衡的原则解决。在工业园内,兴办生产型企业,可按市场成本优惠供地;对年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生产型企业,由政府在收取征地补偿费基础上,无偿划拨土地供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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