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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境内投资者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
6
个月内仍未完成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的,应将境外账户剩余资金调回境内原汇出的外汇账户。所汇回的外汇资金如属人民币购汇的,持原购汇核准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十、外汇局应加强对境外投资资金购付汇的审核、统计和监测工作,逐月将辖区内前期费用净发生额填入资本项目及附属项目流动及汇兑月报表
1.2.1.3
栏,并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十一、境内投资者违反本通知规定,外汇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