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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47号

时间: 07-06-03 22:51:20  作者:  阅读: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和外资银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房地产主管部门 ; 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
   
附表:一、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收支统计表(银行)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收支统计表(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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