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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在办理进口付汇业务之前或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同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不办理的企业,外汇局将不受理其备案申请;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公布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资企业
1、 进口单位资格证书副本;
2、 营业执照副本;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 单位介绍信。
二、外资企业
1、 进口单位批准证书;
2、 营业执照副本;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 外汇登记证;
5、 单位介绍信。
进口付汇项下远期信用证备案
企业办理
90天以上信用证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进口单位提交备案申请书(函)、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供单据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1、开立
90天(不含
9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
(
1)进口合同;
(
2)经银行加盖业务公章确认的信用证申请书;
2、开立最迟装运日期距信用证开证日期超过
90天(不含
90天)的信用证:
(
1)进口合同;
(
2)信用证申请书;
3、信用证偿付期限延期至
90天(不含
90天)以上:
(
1)原进口合同及修改协议;
(
2)原信用证及改证申请书;
(
3)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海关报关单联网核查
IC卡。
4、信用证最迟装运期限推迟至开立信用证后
90天(不含
90天)以上的改证业务:
(
1)原进口合同及修改协议;
(
2)原信用证及改证申请书。
注:开立或变更信用证前向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被外汇局列入
"真实性审核名单
"的企业不得办理此类备案。
90
天以上托收项下进口付汇备案
企业办理
90天以上托收项下进口付汇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进口单位提交备案申请书(函)、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供以下单据的原件及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1、
90天(不含
90天)以上的承兑交单(
D/A):
(
1)进口合同;
(
2)银行托收通知书。
2、延期至
90天(不含
90天)以上的承兑交单业务(
D/A):
(
1)进口合同;
(
2)银行托收通知书;
(
3)进口货物报关单;
(
4)海关报关单联网核查
IC卡。
90
天以上到货项下进口付汇备案
进口单位办理
90天以上到货项下进口付汇备案,须提交备案申请书(函),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供单据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1、
90天以上到货的预付货款:
(
1)进口合同;
(
2)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
3)超过等值
3万美元(不含)的预付货款,需提供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出口方银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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