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恩施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操作指引

时间: 07-06-03 22:25:51  作者:  阅读:

 

   企业必须在办理进口付汇业务之前或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同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不办理的企业,外汇局将不受理其备案申请;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公布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资企业

   1、 进口单位资格证书副本;

   2、 营业执照副本;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 单位介绍信。

  二、外资企业

   1、 进口单位批准证书;

   2、 营业执照副本;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 外汇登记证;

   5、 单位介绍信。

 

进口付汇项下远期信用证备案

 

  企业办理 90天以上信用证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进口单位提交备案申请书(函)、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供单据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1、开立 90天(不含 9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

  ( 1)进口合同;

  ( 2)经银行加盖业务公章确认的信用证申请书;

   2、开立最迟装运日期距信用证开证日期超过 90天(不含 90天)的信用证:

  ( 1)进口合同;

  ( 2)信用证申请书;

   3、信用证偿付期限延期至 90天(不含 90天)以上:

  ( 1)原进口合同及修改协议;

  ( 2)原信用证及改证申请书;

  ( 3)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海关报关单联网核查 IC卡。

   4、信用证最迟装运期限推迟至开立信用证后 90天(不含 90天)以上的改证业务:

  ( 1)原进口合同及修改协议;

  ( 2)原信用证及改证申请书。

  注:开立或变更信用证前向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被外汇局列入 "真实性审核名单 "的企业不得办理此类备案。

90 天以上托收项下进口付汇备案

 

  企业办理 90天以上托收项下进口付汇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进口单位提交备案申请书(函)、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供以下单据的原件及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190天(不含 90天)以上的承兑交单( D/A):

  ( 1)进口合同;

  ( 2)银行托收通知书。

   2、延期至 90天(不含 90天)以上的承兑交单业务( D/A):

  ( 1)进口合同;

  ( 2)银行托收通知书;

  ( 3)进口货物报关单;

  ( 4)海关报关单联网核查 IC卡。

 

90 天以上到货项下进口付汇备案

 

  进口单位办理 90天以上到货项下进口付汇备案,须提交备案申请书(函),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供单据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190天以上到货的预付货款:

  ( 1)进口合同;

  ( 2)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 3)超过等值 3万美元(不含)的预付货款,需提供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出口方银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9 7 3 1 2 3 4 4 8 :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新闻来源: 责任编辑:eszswj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