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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系指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二、出口单位应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三、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5
、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
、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四、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
“
出口单位
”
栏内填妥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一)、出口企业申请核销单,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核销员证;
2、电子口岸
IC卡;
3、核销员居民身份证。
(二)、核销单的注销,须提供以下资料:
1、 核销单;
2、 企业送交核销单签收表;
3、 在电子口岸查询栏内状态为未用或退关的查询栏打印件。
(三)、申请挂失核销单,须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挂失书面报告、证明;
2、企业自行挂失时,需报备挂失书面报告;
3、核销单(已报关出口):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挂失申请书及由外汇局进行网上挂失的退税联。
(四)、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收帐通知单,需向外汇局提供以下资料:
1、 企业提供申请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企业收款记帐联。
五、外汇局根据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出口单位可以领单的数量,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同时在核销单上签注使用期限。
六、出口单位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七、出口单位报关出口后应当及时收汇,即期出口项下的,应当在报关之日起
180天内收汇;远期出口项下的,应当根据在外汇局备案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日期收汇。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的
30天内凭核销卑、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对于下列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均应当为正本,涂改无效。
1、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展品复入境报关单;
2、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经贸委批件,按照工缴费执销;
3、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口报关单。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款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
4、以易货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易货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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