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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港合资经营恩施金银木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

恩州商发[2008]13号

时间: 08-04-10 15:38:01  作者:  阅读:

 

咸丰银杏开发有限公司、香港金富达投资有限公司:
  双方关于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及恩施金银木塑材料有限公司的合同、章程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审查,手续齐备,程序合法,现批复如下:
  一、咸丰银杏开发有限公司、香港金富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合资经营恩施金银木塑材料有限公司的合同、章程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同意双方合资经营。
  二、合资公司的名称为:恩施金银木塑材料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在咸丰经济开发区。
  三、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其中,咸丰银杏开发有限公司出资相当于225万美元的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5%;香港金富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75万美元的现汇,占注册资本的25%。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90日内缴付各自注册资本的30%,合计165万美元;其余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清。
  四、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木塑材料。
  五、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
  六、同意合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请执本批复领取《批准证书》,并办理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登记手续。

 恩施州商务局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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