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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7〕378号

时间: 07-09-13 16:52:29  作者:  阅读: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做好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第23号令)和《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销售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暂缓实施,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考虑到一些由专业外贸公司经营的出口食品不便在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实际情况,凡不便在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同意后,可免于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但相应的包装上必须标注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号,以便追溯。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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