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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 08-07-10 09:24:38  作者:  阅读:

 

下罚款。

  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价格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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