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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
时间: 08-07-10 09:21:11 作者: 阅读:
办法规定,由商务部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扣拨其管理费和公检费补贴,直至更换操作单位和质检单位。 第四十八条 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收缴其违法所得。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9 7 3 1 2 3 4 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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