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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水平。
第八条 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披露。
第九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出具的书面凭证,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
企业申请直销未获批准的,凭商务部出具的书面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
第十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负责直销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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