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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或受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
第九条 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熟悉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和国际经贸规则,恪尽职守,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服务事项。
第十条 投诉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中知悉的服务请求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四章 服务请求的提出
第十一条 服务请求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投诉服务中心提出相关服务需求:
(一)登陆12335.mofcom.gov.cn;
(二)拨打投诉服务中心热线12335;
(三)发送传真,号码12335;
(四)邮寄信函;
(五)来访面谈。
第十二条 请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务的,服务请求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说明服务请求人基本信息的材料。
服务请求人为个人的,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证明服务请求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服务请求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代码、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证明服务请求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明确请求提供的政策信息事项。
(三)投诉服务中心为提供政策信息服务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请求提供一般民商事法律纠纷咨询服务的,服务请求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说明服务请求人基本信息的材料。
服务请求人为个人的,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证明服务请求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服务请求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代码、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证明服务请求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简要案情,包括各当事方简要情况、国别(或地区)、案由、纠纷标的、案件进展情况等。
(三)相关证明材料。
(四)明确请求提供咨询的事项。
(五)投诉服务中心为提供咨询服务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投诉境外政府或组织的不公平的政策、措施或市场壁垒的,服务请求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说明服务请求人基本信息的材料。
服务请求人为个人的,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证明服务请求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服务请求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代码、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证明服务请求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被投诉方基本信息,被投诉的境外政府部门或组织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三)被投诉的政策、措施或市场壁垒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被投诉的政策、措施或市场壁垒导致投诉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不法侵害的事实(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程度等),或者导致投诉人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的可能性分析。
(五)明确、具体的诉求。
(六)投诉服务中心为提供投诉服务需要的其他材料。
服务请求人应注明其是否同意政府部门在对外交涉中使用其真实姓名或引用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服务请求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第五章 服务请求的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服务中心接到服务请求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服务请求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服务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材料的,通知服务请求人予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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